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6條 各機關對於內容涉及重要事項,須迅予處理之公文,得以先行傳真,事後應即補送原件之方式處理,並於文面註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