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4條 各機關應指定單位或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辦理公文傳真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