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法 第11條 法規:請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1條 人民請願時,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或處罰外,受理請願機關得不受理其請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