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32條 法規:資通安全管理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32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整體防護、演練、稽核、國際交流合作及其他資通安全相關事務。前項受委託之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不得洩露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所知悉之秘密。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主管機關得協調指定其中一個或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獨或共同辦理本法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