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16條 法規:資通安全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相關法規 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第16條 受稽核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向稽核機關提出改善報告,並由稽核機關連同稽核結果依指定之方式送交主管機關。稽核機關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前三條及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結果之交付、改善報告之提出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