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9條 法規: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9條 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分別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各機關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方式進行情資分享者,分別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書面。二、傳真。三、電子郵件。四、資通系統。五、其他適當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