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分別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
各機關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方式進行情資分享者,分別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書面。
二、傳真。
三、電子郵件。
四、資通系統。
五、其他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