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6條 法規: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6條 各機關應就所接收之情資,辨識其來源之可靠性及時效性,及時進行威脅與弱點分析及研判潛在風險,並採取對應之預防或應變措施。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指定之情資,通知接收情資之機關回報前項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