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5條 法規: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第5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先進行分析及整合,並規劃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情資內容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分享之資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之存取或竄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