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適用本法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互相進行情資分享。
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個人、法人或團體進行情資分享,應以書面與其約定應遵守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