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10條 法規: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第10條 未適用本法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互相進行情資分享。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個人、法人或團體進行情資分享,應以書面與其約定應遵守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