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9條 法規: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第二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應變及演練 第9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就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主管機關就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公務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後,其資通安全長應召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