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總統府與中央一級機關之直屬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所屬、監督、所轄或業務相關之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
主管機關就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作業,得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
公務機關知悉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後,其資通安全長應召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