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3條 法規: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發生機關。二、發生或知悉時間。三、狀況之描述。四、等級之評估。五、因應事件所採取之措施。六、外部支援需求評估。七、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