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一小時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對象,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前項資通安全事件等級變更時,公務機關應依前項規定,續行通報。公務機關因故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者,應於同項規定之時間內依其他適當方式通報,並註記無法依規定方式通報之事由。公務機關於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之事由解除後,應依該方式補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