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4條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勘驗時,應將日、時、處所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