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65條 法規:訴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三章 訴願程序 › 第二節 訴願審議 第65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