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51條 法規:訴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六節 訴願卷宗 第51條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