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49條 法規:訴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六節 訴願卷宗 第49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