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46條 法規:訴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五節 送達 第46條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