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訴願法 第五節 送達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為之。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
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
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