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45條 法規:訴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五節 送達 第45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