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44條 法規:訴願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五節 送達 第44條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