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法規: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國家安全法母法 第六章 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之處理 第44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偵查或再議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二、初審、覆判或抗告中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者,移送該管法院。三、聲請再審或開始再審中案件,尚未裁判或裁判尚未確定者,移送該管法院。四、聲請非常審判案件,移送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已提起非常審判尚未判決者,移送最高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