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國家安全法母法 第三章 入出境及境內安全檢查 › 第二節 境內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之檢查 第23條 進出漁港及海岸之漁船、舢舨、膠筏、竹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水上運輸工具,得查驗有關證件,並檢查船體及其載運物件。前項水上運輸工具,應在設籍港或核定處所進出、接受檢查。但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得在設籍港或核定處所以外之地區進出、接受檢查。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前二項檢查,發見有犯罪嫌疑時,得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