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紀律法 第5條 法規:財政紀律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二章 財政收支 第5條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各級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所提自治法規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