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紀律法 第4條 法規:財政紀律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二章 財政收支 第4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發布正式總資源供需估測前,應邀集民間機構、專家與學者進行外部評估。若評估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二十時,主計總處應提出差異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