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紀律法 第17條 法規:財政紀律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四章 罰則 第17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