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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四章 罰則
財政紀律法 第四章 罰則
條文:
第17條(共 1 條)
法規:
財政紀律法全文
第17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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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
第13~16條
下一章節
第五章 附則
第18~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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