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4條 法規: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第4條 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收受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公務機關,對其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每年訂定稽核計畫,並掌握稽核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