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6條 法規: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6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