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以下簡稱歷史真相調查),以還原人權受迫…
- 第3條本會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及相關當事人之陳述辦理歷史真相調查,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預。
- 第4條本會為辦理歷史真相調查,得以分組或分案方式進行;必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擬訂調查計畫,並主持事實之調查及聽取相關當事人之意見…
- 第5條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當事人經…
- 第7條前三條之調查結束後,應基於所徵集之檔案資料及當事人之陳述等調查結果,撰寫包括歷史事實之原因分析、經過、影響與加害者及參與…
- 第8條相關當事人或專家學者就已公開之調查報告,認為應予修正、補充、註記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向本會提供具體事實及證據,本會認有必…
- 第9條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調查,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準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之規定。
- 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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