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第5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5條 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當事人經通知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應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協助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為主。本會於當事人陳述時,應注意其情緒及感受,並以自願陳述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