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第4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4條 本會為辦理歷史真相調查,得以分組或分案方式進行;必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擬訂調查計畫,並主持事實之調查及聽取相關當事人之意見陳述。前項調查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由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成決議後執行之:一、調查目的及範圍。二、調查重點。三、調查對象。四、調查進度規劃。五、需要相關機關或人員協助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