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20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20條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