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20-1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20-1條 已依第六條第三項撤銷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並公告之案件,有第六條第四項所定情形者,其撤銷效力及於同一案件中第六條第四項之處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提出申請而經促轉會駁回確定者,不得再依同款規定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