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15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5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得於必要時,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