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13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3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