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6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6條 本會因調查程序而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本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