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災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3條 受災地區民眾為申請重建(購)或修繕低利貸款,應向自有住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並於核發日起一年內向金融機構申辦有關貸款事宜。但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因災損致不能核發受災證明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前項受災證明之核發,應以每一受災戶為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