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5條 法規: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5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場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