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6條 法規: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6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對於印信管理事項,應指定專人辦理,其有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者,並應指定內部單位專責統一辦理。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信及各級人民團體圖記之管理,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