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4條 法規: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4條 印信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機關,其性質由製發機關依據各該組織法規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