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3條 法規: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3條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之印信,由各該同級政府依前條之規定申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