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2條 法規: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2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需用印信時,應填具請製發印信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依照印信條例有關規定向製發機關申請製發,其有上級機關者,並應報由上級機關層轉,領取時亦同。新成立之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其印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