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14條 法規: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4條 各製發機關對於本辦法所規定之事項,得另定辦法,其與本辦法不牴觸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