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第二章 適任性查核 第5條 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辦理適任性查核,應檢附附表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並知會當事人。法務部調查局將查核情形函復後,公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