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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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 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 第8條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
- 第9條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 第10條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
- 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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