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2條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五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