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6條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四章 法規之適用 第16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