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第5條 法規: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5條 因資訊年序錯置致債務人不能於清償期支付款項者,應於知悉遲延支付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將不能支付之事由以書面通知債權人。債務人於資訊年序錯置發生之日起二週內支付已屆期之款項者,以未遲延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